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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行赔终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文莲与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莲,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芜中行赔终字第000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莲。委托代理人:李中非,南京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花园路。法定代表人:曹立新,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社教,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文莲与被上诉人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因吴文莲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做出的(2014)鸠行赔初字第0000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诉争涉及的房屋及用地合法性情况需要调取有关资料予以核实。因此于2015年3月16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现本案中止审理事由消失,应恢复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汪万荣审判员  和李勤审判员  徐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丽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