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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依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遵化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依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国土资源局,曹术东,李雪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遵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北京东方依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马鸿鸣,公司董事长。被告: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张秀成,该局局长。第三人:曹术东。第三人:李雪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依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注销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方依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就相关争议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方依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依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翠艳审 判 员  张继学代理审判员  张峰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国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