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开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倪小岳与蒋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岳,蒋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倪小岳。被告蒋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小岳与被告蒋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小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军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