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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开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倪小岳与蒋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岳,蒋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倪小岳。被告蒋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小岳与被告蒋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小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军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