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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帆与武玲、哈紫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武玲,哈紫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935号原告:杨帆,女,回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武玲,女,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哈紫阳,男,回族,1992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与被告武玲、哈紫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帆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武玲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路房产(产权证号:2008027**)、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小区房产(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坐落于亳州恒大城4#商住楼2202号房产(备案号:W201210080081)予以查封,对被告哈紫阳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丽阳春都家园小区6#楼1601号房产(备案号W201205040015)、坐落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房产(备案号W201405200030)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共计67万),并由原告杨帆提供名下坐落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24幢126号房产(备案号:W201406180034)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武玲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路房产(产权证号:2008027**)、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小区房产(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坐落于亳州恒大城4#商住楼2202号房产(备案号:W201210080081)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哈紫阳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丽阳春都家园小区6#楼1601号房产(备案号W201205040015)、坐落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房产(备案号W201405200030)予以查封。三、对原告杨帆提供名下坐落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24幢126号房产(备案号:W201406180034)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23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代理审判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