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翟某某、李某某与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李某某,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西孤家子村二组X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村党支部书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庆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在5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在开原市庆云堡镇村级财务管理站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