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芳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芳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554号原告连云港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克华。委托代理人李秋生。被告刘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芳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芳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玖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