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王某甲,男。申请人王某乙,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春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12月,王某甲之子王某丙被狗咬伤,王某甲怀疑是邻居谭某某喂养的狗所伤,并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某予以赔偿,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15年7月15日,王某甲与谭某某之子王某乙在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了如下一致协议:王某乙鉴于与王某甲邻里关系,王某甲家庭经济困难,自愿一次性资助王某甲人民币8000元。此后,王某甲之子王某丙被狗咬伤一事与谭某某无关,不得再提起诉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熙校对责任人:吴春华打印责任人:王丹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