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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曹莲英、李海龙与陈桂真、李冬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莲英,李海龙,陈桂真,李冬雪,马凤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曹莲英,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海龙(系曹莲英之子),农民。被执行人陈桂真,农民。被执行人李冬雪(系陈桂真之女),农民。被执行人马凤娇(系陈桂真儿媳),农民。申请执行人曹莲英等二人与被执行人陈桂真等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曹莲英的申请,被执行人陈桂真等三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莲英各项损失共计8339.8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桂真等三人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渠基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丙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