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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于守业与于志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守业,于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252号原告于守业,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志成,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