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张晓莉,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赫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