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张晓莉,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赫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