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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进松与被执行人金结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进松,金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卢进松,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金结华,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卢进松与被执行人金结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后依法将本案委托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于2015年6月4日签收了委托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