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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侯伟波与被告北票市铁龙铁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伟波,北票市铁龙铁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02422号原告侯伟波,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市铁龙铁选厂,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张井田,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伟波与被告北票市铁龙铁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伟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伟波自愿撤回诉讼,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侯伟波负担。审 判 长  刘伟第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