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克志与刘雷、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志,刘雷,李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陈克志,男,1965年7月27日生,满族,电工。被执行人刘雷,1982年2月11日生,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扬,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电工。申请执行人陈克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雷、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雷、李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雷、李扬于2012年6月25日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雷、李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扬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扬所有的在XXXX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李扬所有的在XXXX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扬所有的在XXXX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