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剡玉佩与贾深利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剡玉佩,贾深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剡玉佩,女,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贾深利,男,汉族,1995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徽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剡玉佩与贾深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5893.99元,已执行5893.99元,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徽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欣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