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金与宋晓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王金红,女,1984年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宋晓百,男,1980年出生,汉族,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负责人许洪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红诉被告宋晓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金红负担。审判员 刘永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