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曹美香、陈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美香,陈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曹美香。被执行人:陈金平。申请执行人曹美香与被执行人陈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新民小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美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金平银行存款3484元,被执行人陈金平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曹美香借款6566元及利息。未执行部分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金平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申请执行人曹美香于2015年7月15日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金平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美香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金平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执字第1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