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城民抗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忠与刘仁富、曲宝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忠,刘仁富,曲宝祥,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抗字第5号抗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王忠被申诉人:刘仁富被申诉人:曲宝祥申诉人王忠与被申诉人刘仁富、曲宝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作出的(2004)镇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月7日,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14)白检民监字第88号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镇赉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光宇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孟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