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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忠利申请执行文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利,男,村民。被执行人文彦军,男,村民。王忠利申请执行文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15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彦军已履行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调解书剩余标的15000元,申请人已受偿,该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科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