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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山东省郯城县国营归义农场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廷奎,山东省郯城县国营归义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胡廷奎,男,1971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山东省郯城县国营归义农场。法定代表人唐汉涛,场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郯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省郯城县国营归义农场在郯城县种子公司的小麦粮种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清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