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州汇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诚车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238号原告苏州汇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八组。法定代表人于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羿珺,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诚车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大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汇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诚车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汇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汇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汇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6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86元,由原告苏州汇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