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2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24日到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同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沈某拒绝辩护)。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德军、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无证驾驶浙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庵东镇路湾村村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断头湾216号往西50米处附近时,与丁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某受伤死亡、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驾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林某、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郑某、钟某、潘某、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车某、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体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件单、执勤报告、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被告人沈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沈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本案被害人近亲属的请求及其家庭实际情况,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杰 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云(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青年男子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