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树利与被执行人孙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利,孙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杨树利,男,住址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执行人孙德荣,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六合镇。经常居住地法库县叶茂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树利与被执行人孙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39990.00元,执行费为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德荣给付3000.00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艳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