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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世虎、唐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世虎,唐以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51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谷,该公司新市支行市场部主任。被告:唐世虎,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唐以福,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世虎、唐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超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