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诉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钱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侵占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钱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诉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江苏钱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旺智能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火路9号701室。上诉人钱旺智能公司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诉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钱旺智能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其自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红梅侵犯其财产权利,因此,钱旺智能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其要求退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枫代理审判员 韦 韬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