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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与付芷言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付芷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0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信裕路柏信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朝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平,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芷言,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沙田镇上新村委会山东小组**号。再审申请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芷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宏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宏德公司违法解除与付芷言的劳动合同并判令宏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错误的。付芷言存在两次涂改报账单据意图侵吞公款的行为,并且不服从管理、长期旷工,宏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合法理由。(二)一审法院认为“另外被告已及时补缴完毕欠缴的管理费,故原告主张被告侵吞公款,亦无相应依据”存在逻辑错误。(三)二审法院认为宏德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及一审提交的农业银行账户明细均无显示具体缴款人,与一审法院上述认定相矛盾。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宏德公司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付芷言提交意见称:宏德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宏德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在于宏德公司解除与付芷言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宏德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付芷言涂改伪造财务单据、侵吞公款,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付芷言的劳动关系,从而引发本案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宏德公司为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提交了银行现金缴款单及账户余额变动清单予以佐证。然而,仅凭经涂改的现金缴款单无法证明涂改该单据的人就是付芷言,而且农行账户余额变动清单也未显示具体缴款人,无法确认是否如宏德公司所称付芷言在被发现虚报后不得已分别于2013年3月28日及4月24日将差额补缴至公司账户。因此,宏德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付芷言存在涂改伪造财务单据、意图侵吞公款的行为,一、二审认定宏德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案纠纷发生后,宏德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还包括付芷言自2014年1月10日起无故旷工。但该公司未能提交2014年1月份付芷言的考勤记录,而付芷言则提供了业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一直工作至2014年1月17日,故宏德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宏德公司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旺代理审判员  杨洪代理审判员  李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