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奥佳纸品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鼎湖区肇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佳纸品包装(深圳)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肇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奥佳纸品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叶少鸿,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肇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石有坤。申请执行人奥佳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肇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奥佳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贷款27000元及利息2767.5元,并返还受理费2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进行拍卖,但经二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成交。经查,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肇庆市鼎湖区肇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张绍煌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明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