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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方久与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久,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829号原告王方久,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祝宇峰,重庆市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跃全,重庆市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久与被告贵州鼎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所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劳务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彭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