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桐乡市三珍斋运河饲料厂与李美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桐乡市三珍斋运河饲料厂,李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三珍斋运河饲料厂,住所地:桐乡市。被执行人:李美江。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三珍斋运河饲料厂与被执行人李美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0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3184.5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133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