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建昶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张廷良、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建昶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张廷良,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青岛建昶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望城街道办事处望谭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杰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胜,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廷良,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1号楼901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贵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宝强,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系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建昶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廷良、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青岛建昶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廷良、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洪波人民陪审员 孙启庭人民陪审员 孙云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宗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