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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建昶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张廷良、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建昶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张廷良,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青岛建昶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望城街道办事处望谭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杰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胜,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廷良,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1号楼901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贵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宝强,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系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建昶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廷良、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青岛建昶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廷良、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洪波人民陪审员  孙启庭人民陪审员  孙云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宗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