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子烈、朱红、吴蕾、吴祥与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桃园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烈,朱红,吴蕾,吴祥,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桃园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049号原告:吴子烈,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朱红,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吴蕾,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吴祥,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桃园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负责人:吴子元,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子烈、朱红、吴蕾、吴祥与被告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桃园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有关联案件已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进行审理,而本案的处理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关联性,故应予中止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包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琬莹(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