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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钟兆锦、廖冬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钟兆锦,廖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申请人钟兆锦,农民。被申请人廖冬冬,农民,系钟兆锦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钟兆锦、廖冬冬作出安府计生征决(2015)第13010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9120元,并于2015年2月26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安府计生征决(2015)第13010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肖素莲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代理审判员  兰 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