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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孟凡周与陈卫东、任冬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周,陈卫东,任冬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53-2号原告:孟凡周,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庆,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东,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任冬梅,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系陈卫东之妻。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澍,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周与被告陈卫东、任冬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任冬梅以孟凡周、陈卫东在合伙期间涉嫌犯罪,可能影响裁判结果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案件审理的申请。本院认为,孟凡周、陈卫东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任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祥昆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