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许再武与李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再武,李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414号原告:许再武,男。被告:李广志,男。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许再武与被告李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李广志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