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6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某,女。辩护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及辩护人李武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季某某为赚取开票费,经蔡某某(已被判刑)介绍,利用其掌控的上海某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本区枫泾镇工业园环西一路88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权限,为无实际交易往来的上海富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依藤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固泰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4万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38,290.60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严某某、金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上海某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审批表、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涉案具有偶然性、被动性,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赔非法所得,无前科劣迹,法律认识不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为赚取开票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季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季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宪利审 判 员 徐 艳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