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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军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刘军明,个体。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35号。负责人朱军先,行长。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涛路80号。负责人侯维栋,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明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明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