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