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阳区汇智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武汉地生燃料有限公司、刘晓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阳区汇智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地生燃料有限公司,刘晓新,付自伏,兰惠丽,石磊,杨光马,柏利军,姜洪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17号原告:武汉市汉阳区汇智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特1号第16层6、8、10室。法定代表人:赵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敦雄,系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地生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前锋村。法定代表人:付自伏。被告:刘晓新。被告:付自伏。被告:兰惠丽。被告:石磊。被告:杨光马。被告:柏利军。被告:姜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汉阳区汇智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地生燃料有限公司、刘晓新、付自伏、兰惠丽、石磊、杨光马、柏利军、姜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汉阳区汇智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地生燃料有限公司、刘晓新、付自伏、兰惠丽、石磊、杨光马、柏利军、姜洪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地生燃料有限公司、刘晓新、付自伏、兰惠丽、石磊、杨光马、柏利军、姜洪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肖敦雄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28号B座的房屋(建筑面积164.6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旭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