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昌吉市人民医院与丁建设、吉木萨尔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0850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民医院被执行人:丁建设,个体,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昌吉市人民医院诉被告丁建设、吉木萨尔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石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昌吉市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建设所有的新BA35**(新BB9**挂)东风重型半挂车,冻结车辆过户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冀鹏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雯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