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宏与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1206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李宏,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宏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6762元(含执行费7340元、诉讼费用10400元、公告费800元、利息48922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成玲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肥东执字第01206号申请执行人:李宏,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界牌石村东冲组。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宏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6762元(含执行费7340元、诉讼费用10400元、公告费800元、利息48922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李光辉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方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