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訾秀兰与刘邦、张国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11-1号申请执行人訾秀兰,女,195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邦,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国柱,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訾秀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9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邦、张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刘邦、张国柱向申请人訾秀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3万元,并承担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338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刘邦在银行的存款27690元,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申请人24310元,后申请人訾秀兰与被执行人张国柱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下欠本息共计205690元由被执行人张国柱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6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6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60000元;于2016年2月7日前给付申请人256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338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