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肖某、刘某某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刘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李某某,女,1941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文郁、严忠飞,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男,1960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华百让,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金江博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