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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雅鑫荣福预拌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雅鑫荣福预拌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住津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子慧,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雅鑫荣福预拌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法定代表人魏有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茂锁,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雅鑫荣福预拌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0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子慧,被上诉人雅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飞、何茂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追加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05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强兆彤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