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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尹某乙、尹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崔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尹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边明山,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乙,居民。被告:尹某丙,居民。被告:尹某丁,居民。被告:崔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诉被告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崔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