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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周红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建平。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范小弟。原告朱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红芳、季建平,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小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甚至影响到不能正常工作,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双方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2014年5月26日,被告因赌博后不想去上班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动手殴打原告。2015年1月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状内容不实,被告根本没有经常参与赌博和影响正常上班,也不存在殴打原告的情况,双方偶有争吵,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且为了儿子的成长教育考虑,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现就读于杨园中心幼儿园。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婚后因被告王某参与赌博、被告王某怀疑原告朱某甲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等原因,夫妻间产生了矛盾。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经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关系,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朱某甲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