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月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月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1014号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燕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改花,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月仁,男,汉族,现住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月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庆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徐凯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