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甘岑与刘安全、陈春秀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岑,刘安全,陈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479-1号申请执行人甘岑,男,汉族,1996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安全,男,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春秀,女,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春秀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竹永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