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舒振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舒振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承守。委托代理人:韩琪,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玲,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振元,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城郊路*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4********。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舒振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