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行审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与俞成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鄞行审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史跃萍,局长。被执行人俞成财。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2向本院申请执行甬鄞隐(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甬鄞隐(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俞成财未经批准,于2014年9月擅自占用塘溪镇童村土地建造住宅,经宁波市鄞州区土��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总占地面积16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2平方米,建筑面积82平方米。根据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涉及农用地79平方米(属耕地)、建设用地82平方米(属村庄);根据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涉及基本农田7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8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1平方米土地;2、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9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在非法占用���82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4、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483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俞成财送达甬鄞隐(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甬鄞隐催(2015)5号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内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鄞隐(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甬鄞隐(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1、2、3项内容由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磊审判员 唐永德审判员 徐小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璐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