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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行非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徐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杨宪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行非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徐水县政通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宪忠,群众。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杨宪忠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徐行非执字第179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225号行政处罚决定,由徐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徐行非执字第17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春审判员  刘晨生审判员  张会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