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循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乙拉四与被告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韩乙拉四,男,1966年10月1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本县积石镇伊麻目村***号。委托代理人王磊,系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宁、陈艳琴,均系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乙拉四与被告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循化县积石镇伊麻目村村民,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开始承包本村的土地,该承包地在黄河岸边,均系基本农田,并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4年开始,被告在原告承包地的黄河上游修建水利工程,直接影响了原告对承包地的灌溉。同年11月5日,被告将黄河上游河道人为变更,导致黄河变线,将原告的承包地全部淹没,经多次交涉,被告却并不理会。2015年春耕来临,如果承包地依旧被水淹没,将导致原告的土地绝收,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生存。综上,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将原告财产恢复原状;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承建的青海黄河黄丰电站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黄河干流上的一座中型电站,原告所在的循化县积石镇伊麻目村黄河岸边的农村集体土地属电站征收范围。该电站的征收土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具体由循化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被告在此基础上得到政府的许可后,实施了动态调整蓄水,淹没了原告的土地,上述行为是由于建设用地的需要实施的国家强制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非原告所称的民事侵权行为。原告对诉争土地被淹没有异议,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乙拉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鸣凤审 判 员 韩 瑜代理审判员 韩国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靠维福 来源: